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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散性血管內凝血別名:彌散性血管內凝血

(一)治療
DIC的治療原則是序貫性,及時性,個體性及動態性。主要治療包括基礎疾病處理及誘因清除,抗凝治療,凝血因子補充,抗纖溶療法,溶栓治療及對癥處理等。除對癥治療外,既往多主張其他治療可酌情同時進行。但近年傾向按序貫方式治療。即按上述順序,各種治療逐項進行,只在前一項治療未獲滿意療效時,再行下一項治療。
1.基礎疾病治療及誘因消除 如控制感染、治療腫瘤、處理產科疾病及外傷、糾正休克、缺氧、酸中毒等。
2.抗凝療法 抗凝治療迄今仍是終止DIC病理過程,減輕器官功能損傷,重建凝血抗凝平衡的重要措施。
(1)肝素治療:
①適應證:目前比較一致的認識是:肝素仍是目前DIC抗凝治療的最重要藥物。下列情況的DIC患者,可考慮及早進行肝素治療:A.不合血型的輸血;B.羊水栓塞;C.急性白血病或其他腫瘤;D.感染性流產;E.暴發性紫癜;F.中暑;G.存在高凝狀態之基礎疾病,如子癇、腎病、肺心病及糖尿病等;H.亞急性或慢性DIC;I.急性DIC的早期;J.其他,如早產兒、腹水自體靜脈輸液及巨大海綿狀血管瘤等。
感染性DIC,重癥肝病DIC及新生兒DIC等,肝素使用尚存在爭論。
②禁忌證:①有手術或損傷創面未經良好止血者。②近期有大咯血之結核病或有大量出血之活動性潰瘍者。③蛇毒所致之DIC。④晚期患者有多種凝血因子缺乏及明顯纖溶亢進等。
③劑量:既往強調“足量”,如普通肝素(肝素鈉)在急性DIC可用藥4.5萬~9萬U/d。近年來,隨著對肝素作用認識的深入及制劑的改進,綜合性治療措施的應用等,已趨于小劑量用藥。常規或大劑量使用將增加或加重出血并發癥。
常規肝素用量:急性DIC,1.5萬~4.5萬U/d,一般用1.5萬U/d左右,每6 h用量不超過7500U。根據病情可連續使用3~5天。
小劑量低相對分子質量肝素[替地肝素(tedelparin,fragmin)]與常規肝素相比,前者生物利用度較高、抗因子Ⅹa作用較強,抗凝血酶作用較弱,對AT-Ⅲ的依賴性較小,較少導致血小板減少,抗凝作用較緩而出血并發癥較少,近來得到廣泛應用。常用劑量為抗Ⅹa 75~150 U/(kg·d),連用5天。據日本學者觀察,以抗Ⅹa 75 U/(kg·d)更為安全有效。
④用法:既往強調持續靜脈滴注,認為可維持穩定而安全的血漿抗凝濃度。近年多主張每6小時1次,皮下注射。
低相對分子質量肝素目前主張每6小時1次,皮下注射,根據病情可連續用藥3~5天。
(2)其他抗凝與抗血小板藥物:
①丹參或復方丹參注射液:實驗及臨床研究表明,丹參具有一定的抗凝及抗血小板作用。在DIC治療中,本藥具有療效肯定、安全、無須嚴密血液學監護、無明顯不良反應等優點。它既可與肝素合用以減少后者之劑量,又可在慢性DIC、疑似病例及缺乏確診及血液學監測實驗條件下作為主要抗凝劑單獨使用。劑量:復方丹參注射液20~40ml,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100~200ml內快速靜脈滴注,2~4次/d,可連用3~5天。
②右旋糖酐40葡萄糖注射液:本藥有抗血小板、補充血容量及疏通微循環作用,對DIC有一定輔助性治療價值。常用劑量每次500ml,靜脈滴注,每天不超過1000ml,可連用3~5天。
③雙嘧達莫:通過抑制血小板內cAMP之代謝而抑制血小板聚集,有一定抗血栓作用。每次用量200~500mg,置100~200ml輸液內靜脈滴注,2~3次/d。滴注速度宜緩,以避免局部血管刺激。
④AT-Ⅲ:近年研究表明,AT-Ⅲ水平的消耗性降低約見于80%的急性DIC患者。這既可降低人體抗凝活性,加速、加重DIC病理過程,也導致肝素治療效果不佳及出血并發癥增多。因此適時適量補充AT-Ⅲ是DIC治療中的關鍵措施之一。暫無AT-Ⅲ制劑時,可用全血或血漿每毫升分別含AT-Ⅲ1U或2U計算。
⑤阿司匹林:通過抑制前列腺素代謝而發揮抗血小板作用。主要用于慢性或亞急性DIC,每次50~250mg,2~3次/d,可連續使用5~10天或更長時間。
⑥噻氯匹定(ticlopidine):抗血小板藥物,通過穩定血小板膜抑制ADP誘聚的血小板聚集。臨床已用于防治腦血栓形成。因血小板激活在DIC中發揮重要作用,該藥可用于急性及慢性DIC治療。用法:250mg,2次/d,共用5~7天。其副作用主要為出血傾向。
⑦其他中草藥:國內文獻報道川芎、三七、紅花、桃仁、穿心蓮等多種活血化瘀藥物均有強度不等的抗凝或抗血小板作用,單獨或聯合應用于DIC的輔助性治療,可獲得較好療效,其中川芎已有靜脈注射制劑,每次20~30ml,1~2次/d,可連續使用1周以上。
3.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補充
(1)適應證:
①患者有較嚴重的血小板或凝血因子減少之確切證據。
②已清除病因及抗凝治療,DIC未能得到良好控制。
③近有學者認為某些基礎疾病易于迅速消除的DIC患者,如病理產科及外傷等,或不宜使用肝素等抗凝治療之患者,可在積極處理原發病的前提下,通過補充血小板或凝血因子而使DIC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制劑:
①新鮮全血:可提供血小板及除組織因子以外的全部凝血因子。為了迅速糾正急性DIC的低血小板及凝血因子狀態,在患者心功能允許的條件下,可一次輸血800~1500ml,或按20~30ml/kg輸入,以使血小板升至50×109/L以上,各種凝血因子升至50%以上。為了避免因輸入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而再次誘發或加重DIC,可在輸血的同時按每毫升血(其他血液制品亦然)加入肝素5~10U(我們稱此為肝素化血液制品輸注)。據筆者10余年的經驗,此種方法既可避免DIC復燃之憂,又無誘發出血并發癥之危險。
②新鮮血漿:除紅細胞外,其他均與新鮮全血相同,惟血小板、凝血因子等濃度約提高1倍。血漿可減少患者輸入液體總量,避免心臟負荷過重,還可避免紅細胞大量輸入所致的血液黏度增高及因紅細胞破碎,膜磷脂釋放而出現的不利于DIC之因素。有學者發現。45min內輸入新鮮血漿1000ml,可使患者因子Ⅷ:C活性由20%提高到100%,纖維蛋白原提高到1.0/L以上,血小板升至50×109/L以上。
③血小板懸液:在血小板計數低于20×109/L,疑有顱內出血或臟器出血廣泛而嚴重的DIC患者,需緊急輸入血小板懸液。習慣上將500ml正常全血中分離出的血小板稱為1U。血小板輸入劑量是以患者血小板計數升至50×109/L以上為宜。為達此目的。24h內輸入血小板不得少于10U,或按每5kg體重輸入1U,或按血小板10U/m2體表面積輸入。
④纖維蛋白:原急性DIC有明顯低纖維蛋白原癥或出血極為嚴重者??捎枥w維蛋白原輸注,首次劑量2.0~4.0g靜脈滴注。隨后視病情可重復使用,以使血漿纖維蛋白原升至1.0g/L以上為準,24h總量為8.0~12.0g。由于纖維蛋白原半衰期長達100h左右,在無明顯纖溶亢進之患者。24h以后,一般不再需使用本制劑。
⑤因子Ⅷ及凝血酶原復合物:在DIC治療實踐中,極少需要使用,但嚴重肝病并DIC患者,偶有使用適應證。
4.纖溶抑制劑
(1)適應證:按現代觀點,此類藥物在DIC不宜常規使用。其主要適應證有:
①有明顯纖溶亢進之臨床及實驗證據的DIC患者。
②DIC晚期,繼發性纖溶亢進已成為引起遲發性出血的主要原因。
(2)主要制劑:
①氨基己酸:2.0~10.0g/d,分次靜脈緩慢注射或滴注。有休克者慎用。
②氨甲苯酸:0.2~1.0g/d,分次靜脈注射或靜脈滴注。
③氨甲環酸:0.5~2.0g/d,分次靜脈注射或靜脈滴注。
④抑肽酶:系廣譜蛋白酶抑制劑,兼有抑制纖溶酶及因子Ⅹ等激活的作用,呈纖溶、凝血雙相阻斷,在理論上最適合于DIC治療,首劑5萬U,隨后以1萬U/h持續靜脈滴注,或總量10萬~20萬U/d,分次靜脈滴注。
5.溶血栓療法
(1)適應證:由于DIC中晚期多伴有繼發性纖溶亢進,故溶栓療法使用較少,僅用于以下情況。
①臟器功能不全表現突出,經前述治療未能有效糾正。
②DIC末期,凝血及纖溶過程均已終止,而臟器功能恢復緩慢或欠佳。
③有明顯血栓栓塞的臨床及實驗室檢查證據。
(2)主要藥物:
①尿激酶(UK):常用劑量首劑4000U/kg,靜脈注射,而后以400U/h持續滴注。由于本藥物作用不具選擇性,注入后可致全身性纖溶激活及纖維蛋白原降解,故目前已較少使用。近年國外已研制出一種單鏈尿激酶,其激活纖溶之作用有賴于纖維蛋白之存在,特異性較強,療效較強,不良反應較少。
②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劑(t-PA):為近年研制之高效特異性纖溶酶原激活劑。在纖維蛋白存在的條件下,具有較強的激活纖溶酶原作用。常用劑量90萬~150萬U,于30~60min內靜脈注射,或以5000U/(kg·h)持續靜脈滴注。
③?;睦w溶酶原鏈激酶激活劑復合物(APSAC):是新型高效溶栓藥物,它在體外無溶栓活性,進入血液后與纖維蛋白結合,發生脫?;夥磻?,使纖溶酶原活性中心暴露,激活血栓纖溶酶原,形成纖溶酶,促進纖維蛋白降解。與鏈激酶、尿激酶及重組t-PA比較,APSAC半衰期長,與纖維蛋白親和力強,過敏反應少,是有效的溶栓藥物。在DIC溶栓治療中已有成功報道。用法:每次30mg,由莫菲管滴入,2~3次/d,連用3~5天。
6.其他治療
(1)糖皮質激素:DIC患者不宜常規使用本藥,但下列情況可考慮應用:
①基礎疾病需糖皮質激素治療者,如各種變態反應性疾病所致之DIC。
②感染-中毒性休克并發DIC采取強力抗感染措施者。
③并發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者。
(2)山莨菪堿:本藥可解除血管痙攣,有助于微循環改善及休克糾正,DIC早、中期可預應用。劑量每次10~20mg,靜脈注射或靜脈滴注,2~3次/d。
7.療效標準
(1)痊愈:
①基礎疾病及誘因消除或控制。
②DIC癥狀與體征消失。
③實驗室指標恢復正常。
(2)好轉:上述3項指標中1項未達標準或2項未能完全達到標準者。
(3)無效:上述指標均不能達標或患者因DIC死亡。
(二)預后
據資料統計,DIC治愈率50%~80%,好轉率20%~30%,病死率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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